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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老赖”出新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什么法律后果

近期,全国各地相继发布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信息,广大考生紧锣密鼓备考的同时,对于失信人资格审查也不容忽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这一全方位的惩戒机制方使得老赖们从业授信高消费处处受限,其中特别是限制了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对在职人员评先评优晋级晋职产生影响。

那么,什么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呢?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一般情形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若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然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又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呢?

首先,消费行为方面的限制。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其次,财产执行方面的限制。

实践中很多
老赖在执行前转移了所有财产,致使无财产可供执行,一旦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老赖立即生活殷实,申请执行人却不能获取老赖的财产线索。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以此增强法院执行查控能力破解执行老大难


最后,从业资格方面的限制。

两办本次出台《意见》与此前出台的规定相比
,新增了任职资格等方面限制,是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的核心内容,也是中央文件首次明确规定对失信者实施此方面的限制。其中,具体包括对失信被执行人入党及担任公职方面的限制、特定行业准入资格限制以及荣誉和授信限制等内容,将最大限度挤压老赖活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