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常识。但在实践中,还是有部分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获取最大利益,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企业为自己缴纳社保;有的员工呢,也愿意企业不为自己缴纳社保,尤其是外地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交不交也无所谓,交了以后自己回老家工作了,又要转,麻烦,并且还要从工资里再扣几百块钱交社保,不如不交,拿到钱寄回老家才最实在,于是签字确认了。
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合法有效?对于这样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看病就医的医疗费由谁来承担呢?若员工以公司未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因此,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企业是无论如何都不可逃避该项义务的,即便是劳动者自愿放弃,企业也无法免除自己的义务。如果最终走上法律途径,劳动者的权利不会因签订这些条款而无效。
该类案件也给相关企业以警醒:现实中,必须严格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不能存有只要员工自愿放弃就可以不为其买五险的违法心理。建立劳动关系,就要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既是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给他人以漏洞、可乘之机,免受不当侵害。
总之,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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